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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說明

資料相關資訊
資料期間 1989年01月2024年10月(最近一次轉檔日期2024/11/19 09:33:04
正式值資料期間 1989年01月2024年09月 正式值發布時間 開新視窗
初步值資料期間 2024年10月2024年10月 初步值發布時間 開新視窗
資料來源 由財政部關務署提供
注意事項 貿易署係將新台幣資料先逐筆轉換為美元再進行各項加總統計,與財政部關務署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計算方法略有差異,該兩數據之每年進出口貿易總值差異在正負0.01%以內
本查詢系統,105年1月以後係採新制統計,104年12月以前採舊制統計,故計算成長率時與財政部統計處公布的結果會有些微差距,官方數據仍以財政部公布之統計為準。
外幣匯率及單位 以美元為單位,以財政部關務署每月公布匯率為準
存檔方式 點選Excel檔按鈕,即可存檔
進口統計範圍 進口:進入我國經濟領域﹙包括臺灣、澎湖、金門、馬祖﹚之貨物,但下列各項貨物不包括在內:
  1. 1. 轉口、過境之貨物。
  2. 2. 駐華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進口公用或自用物品。
  3. 3. 我國駐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之自用物品。
  4. 4. 旅客自用免稅行李。
  5. 5. 暫時性進口並將於法定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之貨物,例如展覽品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、盛裝貨物之容器、實驗用品、進口修理或保養之物品等。
  6. 6. 暫時性出口並於法定期限內原貨復運進口之貨物。
  7. 7. 租賃期限未滿一年之貨物。
  8. 8. 賠償、調換物品。
  9. 9. 公私文件。
  10. 10. 流通之貨幣、有價證券等。
  11. 11. 貨幣用黃金。
  12. 12. 本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。
  13. 13. 扣押、退運之貨物。
  14. 14. 使用暫准通關證貨物。
出口統計範圍 出口:離開我國經濟領域﹙包括臺灣、澎湖、金門、馬祖﹚之貨物 (含海外售魚),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:
  1. 1. 轉口、過境之貨物。
  2. 2. 駐華享有外交待遇之機關及人員出口公用或自用物品。
  3. 3. 出口至我駐外單位之公用或自用物品。
  4. 4. 旅客自用行李。
  5. 5. 暫時性出口並將於法定期限內原貨復運進口之貨物,例如展覽品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、盛裝貨物之容器、實驗用品、出口修理或保養之物品等。
  6. 6. 暫時性進口並於法定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之貨物。
  7. 7. 提供經營國際貿易之本國籍船舶、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燃油及物料、物品。
  8. 8. 租賃期限未滿一年之貨物。
  9. 9. 賠償、調換物品。
  10. 10. 公私文件。
  11. 11. 流通之貨幣、有價證券等。
  12. 12.使用暫准通關證貨物。
貨品分類 依照「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、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」為準,貨品分類號列如有增加或刪除,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為準。
「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、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」第98章關稅配額之貨品,依各該貨品所屬第1章至第97章之貨品分類號列合併統計。
另設統計專用貨品分類號列9899.00.00.00-6,代表特殊處理物品(包括進、出口未逾新臺幣5萬元之小額報單及其他零星特殊貨品)。
計價基礎
  1. 1、進口、復進口:以起岸價格(C.I.F.)計算。
  2. 2、出口、復出口:以離岸價格(F.O.B.)計算。
復出口 係指外貨進口經簡易加工、轉售或因故退回之再出口。
復進口 係指國貨出口委外簡易加工或因故退回之再進口。
出口國別/地區 出口(包括復出口)為貨物之已知最終目的地國家(地區)
進口國別/地區 進口(包括復進口)為貨物之生產國家(地區)
備註
  • 自民國95 年1月份起,我國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改採聯合國『國際商品貿易統計手冊』規範之凖則編算,各項出口進口統計資料均併計復出口、復進口,本網站提供之復運資料回溯至民國90年。
  • 財政部於105年2月16日公布105年1月進出口貿易統計起,將進出口貿易統計方式改採一般貿易制度。本署進出口貿易統計查詢系統已於105年3月1日起配合修改。
  • 財政部自109年2月26日起,實施進出口貿易統計資訊保護作業;本網站配合辦理。
  • 自110年8月起,新增生產國別申報為「臺灣」之進口資料(本網站回溯至109年1月)。詳財政部關務署110.08.04新聞稿開新視窗